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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提取

  • 日期: 2026-10-13
  • 来源: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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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住房网签备案合同原件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3.提取人Ⅰ类借记卡原件(限中行、工行、邮储、建行卡,可承诺办理);

4.产权人配偶参与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注:1.柜台办理,提取人必须到现场签字,如无法到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2.在中心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含结婚前一方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而未结清的职工及其配偶),账户余额只能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不再受理贷款职工及其配偶购房、还商贷、还异地公积金贷、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等提取业务(配偶销户提取除外)。

3.提取人在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存在担保、黑名单、冻结等情况。

4.缴存职工及配偶每年可凭名下任意一套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每一自然年度可提取一次,夫妻双方年度累计提取限额为2500元,当年未使用的额度,不结转至下一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