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出台背景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城镇化发展的客观要求。为加大力度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有效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家庭居住条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8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80号)。
三、政策解读
一、本办法规定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和管理的行政区域为新乡市行政区域内,不含长垣县。
二、本办法规定了灵活就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贷款等业务办理中,和单位职工享有同等的权益。按时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本办法放宽了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限制,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和职工缴存基数上下限完全一致,按照本人实际收入自主申报,保护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为防范灵活就业人员贷款风险,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超过纳税标准的需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
四、为更好的服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中心由灵活就业人员每月扣款一次改为每月多次扣款,方便灵活就业人员。
五、针对灵活就业者的特点,本办法对灵活就业者自愿退出作出了规定,凡贷款已结清或无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随时办理封存和销户手续。
六、对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实行“长缴多贷、多缴多贷”的原则,灵活就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可以办理冲还贷业务,以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本息。
七、为防范资金风险,本办法度灵活就业人员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的,规定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八、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网厅“零材料”自主办理开户、封存、基数调整、提取等业务。缴存基数高于5000元的,可携带纳税证明到柜台办理开户、基数调整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