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 市住房公积金 2015 年年度报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将本市住房公积金 2015 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本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有 28 名成员。管委会审议通过 2015 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审议《关于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放宽提取使用条件的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业务银行短期借款的请示、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新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新乡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财政全供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目前中心内设办公室、计划财务科、归集科、监管科、信贷科5个科室 个处(科),下设卫辉市管理站、辉县市管理站、新乡县管理站、获嘉县管理站、原阳县管理站、延津县管理站、封丘县管理站7个管理部。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本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共计 3家,比上年新增(减少) 0 家。全年实缴单位 3528 家,实缴职工 29.29 万人,缴存 16.73 亿元,同比增长 10.3 %。当年新开户单位 164 家, 新开户职工 1.06万人,净增单位 162 家,净增职工 0.4 万人。截至 2015 年底,缴存总额 94.13 亿元,缴存余额 53.03 亿元,分别同比增长 21.6 %、 5.8 %。
(二)提取:全年提取 13.8 亿元,提取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 82.6 %,比上年同期增加 42.7 个百分点。截至 年底,提取总额 41.10 亿元,同比增长 50.7 %。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本市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 55 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 55 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 55 万元。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共计 3 家,比上年新增(减少) 0 家。全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56 万笔 14.47 亿元,同比增长 86.7 %、 130.4 %。回收个人住房贷款 2.72 亿元。截至 2015 年底,全市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2.52 万笔 49.08 亿元,贷款余额 40.31 亿元,同比增长 27.9 %、 41.8 %、 41.1 %。个人住房贷款率为 76 %,比上年同期增加 19 个百分点。
(四)资金存储:截至 2015 年底,全市结余资金存款 4.77亿元。其中,活期 0.04 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 0 亿元,1年以上定期 3.55 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 1.18 亿元。
(六)其他:截至 2015 年底,资金运用率 76 %,比上年同期增加 19 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共计 21641.42 万元,同比增长 4.8 %。存款利息收入 8179.70 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13461.54 万元,国债利息收入 0 万元,其他收入 0.18 万元。
(二)业务支出: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共计 6345.77 万元,同比降低 45 %。缴存职工账户余额的利息支出 5198.24 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 505.18 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 638.74 万元,其他支出 3.61 万元。
(三)增值收益:全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15295.64 万元,同比增长 67.9 %。增值收益率 2.9 %,比上年同期增加 0.9 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全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2349 万元,提取管理费用 1198.23 万元,上交财政管理费用 366.93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11748.41 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3000 万元。累计上缴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10873.09 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全年,管理费用支出 742.23 万元,同比降低 27.7 %。其中,人员经费 313.89 万元,公用经费 26.56 万元,专项经费 401.78 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 2015 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 44.25 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 0.1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 2 %提取。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 0 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 17005.03 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 4.2 %,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 0.3 %。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 1.4 %和 10.3 %。缴存职工的构成情况:
按单位性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 43.8 %,国有企业占 28.9 %,城镇集体企业占 1.8 %,外商投资企业占2.6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 0.7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 0.1 %,其他占 22.1 %。
按收入水平,低收入群体占 68.8 %,中等收入群体占31.2 %,高收入群体占 0 %。
(二)提取业务:全年提取住房公积金 5.64 万笔 13.82 亿元。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 78.4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 61.4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16.9 %,租赁住房占 0.1 %,其他占 0 %);非住房消费提取占 21.6 %(离休和退休提取占 13.6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 0 %,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 3.5 %,其他占 4.5 %)。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全年支持职工购建房 71.55 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 26.8 %,比上年同期增加 20.1 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 32244.99 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以下占 12.1 %,90-144(含)㎡占 80.9 %,144㎡以上占 7 %;新房占 92.2%,二手房占 7.8 %。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 55.5 %,中等收入群体占 44.5%,高收入群体占 0 %。
(四)住房贡献率: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 151.2 %,比上年同期增加 82.9 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1.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
2015年9月经市编委(新编【2015】119号)批准增设执法科,增加事业编制4名,增加科级领导职数1名,其他编制事项不变。
2.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截止年末,缴存及贷款业务依旧委托建行、中行、工行三家金融机构办理,未增加其他金融机构。
3.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2015年我中心严格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四部委联合下发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文件精神规范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核定工作。按照新乡市统计局公布的2014新乡市最低工资标准1600元,确定工资基数申报的最低限额为1600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162元,确定工资基数申报的最高限额为3162的三倍9486元。控高限低后,2015年全市共有1995个单位,165850名职工变更了缴存基数;241个单位,13039名职工变更了缴存比例,无一例超标单位和个人。
4.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
依据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存款及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结算利率,当年缴存按照0.35%利率计息,上年结存资金利率由2.6%下调为1.6%;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2015年分别下调4次,5年以下贷款利率由3.75%下调至2.75%,5年以上贷款利率由4.25%下调至3.25%。
5.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情况;
2015年6月1日,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单笔最高贷款额度由45万元提高到55万元。
6.当年发放异地贷款和贴息贷款情况;
全年发放异地贷款 139户4597万元,未开展贴息贷款。
(1)支取业务的调整:
1、,2015年4月29日调整了支付自住住房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凭本人及配偶名下的无房产证明和支付房租的相关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2、2015年5月1日开始实行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购买自住房的,由原来一年内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延长为可凭5年内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2015年7月13日开始放宽提取条件,将失业五年未重新就业提取调整为本行政区域内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一年的,凭未就业证明可申请一次性销户提取。
4、根据《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 放宽提取使用条件的通知》(新公积金管【2015】2号)进一步扩大提取范围,一、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家庭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二、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取得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15年(含)以上自住住房的维护和修缮费用;三、放宽租房提取条件和提取标准,租房提取标准进一步提高。
(二)贷款业务的调整:
1、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由30%降低为20%,借款人还款年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购买二套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由60%降低为30%;
2、2015年9月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二套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由30%降低为20%;
3、借款人不再提供工资收入证明,按缴存工资基数计算贷款额;
4、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由原不超过借款人(配偶)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50%,提高到70%和100%;
5、对符合新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同意,将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可以转为公积金贷款;
6、为贯彻落实国家稳定住房消费政策,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我市开展房产证未满12个月的无贷款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7、购买二星级运行标识及以上“绿色”建筑,住房贷款额度可以上浮20%。
8.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综合服务平台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
2015年中心网站加快了更新速度,加大了新政宣传报道力度,设立《公积金新政》专栏,及时更新《提取指南》和《贷款专栏》,让广大缴存职工及时熟悉、了解公积金新政内容。全年解答《百姓问答》栏目问题共计3170条。
2014年12月开通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 2015年7月,开通12329住房公积金短信业务。全年共接听热线电话10704个,回复电话733个,自助查询电话61152个。维护了缴存职工的知情权、监督权,保障了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成为单位和职工了解公积金政策的便捷通道、沟通公积金中心与广大缴存职工的重要桥梁,
目前我中心已开通了官方微博、微信,多种形式展示中心良好外部形象,通过官方微博、微信及时发布了多条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信息。
七、编报说明
1、公告中所有的数据均包括新乡市及所辖县市(不包括长垣县)。
2、公告中“个人贷款”及“提取”笔数所反映的是当年贷款及提取的总人数。
3、“资金运用率”是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和与缴存余额的比率。
4、“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管理费用、提取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是2015年末根据住房公积金实际收益分配后提取的数额;“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上缴管理费用” 是2014年末根据住房公积金实际收益分配提取,2015年经市人大会及公积金管委会通过,上缴市级财政的数额。
5、“管理费用支出”中专项经费401.78万元,主要为“聘用人员工资及保险”及“公积金信息网络建设维护”等。
6、“低收入、中等收入、高收入”的划分:按照新乡市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新乡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162元/月,依据新乡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工资基数,月工资低于3162元的为低收入群体;月工资在3162—9486元的为中等收入群体;月工资高于9486元的为高收入群体。
7、“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年末住房公积金贷款净增余额与全市住房贷款净增余额(商业住房贷款与公积金贷款之和)之比。
新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