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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通知

  • 日期: 2017-06-12
  • 来源: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浏览数: 22799
新公积金〔2017〕12号                 
签发人:赵东瑞
 
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新乡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豫房改【2007】1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顺利完成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核定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按照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应认真落实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有关规定。
  三、我中心将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0号)对单位上报的工资基数进行审核。
  四、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审核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8月31日,过后不再办理。本年度新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从2017年7月1日开始执行。
  五、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不能重复申报。
  六、需要调整缴存比例和基数的单位,可自带U盘到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拷贝本单位基础数据。报送电子文档并打印两份(报送表格中身份证号一栏必须填报职工第二代身份证号)。
  七、各单位应将拟申报的缴存基数和比例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单位职工无异议后,方可申报。
  八、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核定工作,事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落实和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及时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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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中心电话:2087600    203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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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丘县管理站:8285050                  
                              
 
201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