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 新乡 (市)住房公积金2017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 25 名委员,2017年召开 1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列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的主要议案名称《新乡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
省直管长垣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15名委员, 2017年召开 1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长垣县进城务工农民、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适用明细》。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隶属关系)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机构属性)事业单位,设 6 个(科), 7 个管理部 个分中心。从业人员 69 人,其中,在编 44 人,非在编 25 人。
省直管长垣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隶属长垣县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财政全供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设 六个科。从业人员 14 人,其中,在编 5 人,非在编 9 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7年,新开户单位 210 家,实缴单位 3123家,净增单位 108 家;新开户职工 3.43 万人,实缴职工 28.14 万人,净增职工 0.01 万人;缴存额 24.14亿元,同比增长(下降) 21.5 %。2017年末,缴存总额 142.05 亿元,同比增长 20.5 %;缴存余额 77.81 亿元,同比增长(下降) 30.4 %。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 3 家,比上年增加(减少) 0 家。
(二)提取:2017年,提取额 10.96 亿元,同比增长(下降) 2.2 %;占当年缴存额的 45.4 %,比上年增加(减少) 11 个百分点。2017年末,提取总额 64.23 亿元,同比增长 20.6 %。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55 万元(长垣县40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 55 万元长垣县40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 55 万元。
2017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59 万笔 17.64 亿元,同比分别增长(下降) 25.3 %、 22.5 %。
2017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 5.57 亿元。
2017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4.02 万笔 91.60亿元,贷款余额 72.71 亿元,同比分别增长 17.3 %、 23.9 %、 19.9 %。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 93.4 %,比上年减少(减少) 0.4 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 3 家(长垣县2家),比上年增加(减少) 0 家。
(五)融资:2017年,融资 0 亿元,归还 7 亿元。2017年末,融资总额 10.9 亿元,融资余额 0 亿元。
(六)资金存储:2017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 7.07 亿元。其中,活期 0.89 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 1.93 亿元,1年以上定期 0.52 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 3.73 亿元。
(七)资金运用率:2017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 93.4 %,比上年减少(减少) 0.5 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7年,业务收入 26135.33 万元,同比增长(下降) 8 %。存款利息 4135.44 万元,委托贷款利息 21980.77 万元,国债利息 19.12 万元,其他 0 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7年,业务支出 12084.19 万元,同比增长(下降) 19.6 %。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 10656.09 万元,归集手续费 47.27 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 1062.91 万元,其他 317.92 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7年,增值收益 14051.14 万元,同比增长(下降) 0.3 %。增值收益率 2 %,比上年增加(减少) 0.3 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7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3456.76万元,提取管理费用 1894.16 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10973.46 万元。
2017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 983.86 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21270.80 万元。
2017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 24282.26 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44287.71 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7年,管理费用支出 960.71 万元,同比增长(下降) 32.7 %。其中,人员经费 486.47 万元,公用经费 52.08 万元,专项经费 422.16 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2017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 61.97万元,逾期率 0.08 ‰。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或增值收益)的 3 %提取(长垣县按1%)。2017年,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 3456.76 万元,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 0 万元。2017年末,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 24282.26 万元,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 3.3 %,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 0.3 %。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7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同比分别增长 3.6 %、 0 %和 21.5 %。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 61.8 %,国有企业占 9.2 %,城镇集体企业占 1.4 %,外商投资企业占 0.4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 7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 2.3 %,其他占 17.9 %。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 55.1 %,国有企业占 19.3 %,城镇集体企业占 0.6 %,外商投资企业占 1.7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 4.1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 0.6 %,其他占 18.6 %;中、低收入占 99.1 %,高收入占 0.9 %。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 44 %,国有企业占 14 %,城镇集体企业占 0.5 %,外商投资企业占 0.9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 5.1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 0.6 %,其他占 34.9 %;中、低收入占 99.7 %,高收入占 0.3 %。
(二)提取业务:2017年, 4.72 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10.96 亿元。
提取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 66.2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 27.3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 36 %,租赁住房占 2.7 %,其他占 0.2 %);非住房消费提取占 33.8 %(离休和退休提取占 25.4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 5.4 %,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 2 %,其他占 1 %)。
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 98.6 %,高收入占 1.4 %。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7年,支持职工购建房 76.61 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 13.4 %,比上年增加(减少) 3.6 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 23604.73 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 11.3 %,90-144(含)平方米占 79.8 %,144平方米以上占 8.9 %。购买新房占 85.6 %(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 0 %),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占 14.4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 0 %,其他占 0 %。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 24.3 %,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 75.7 %,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 0 %。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 37.4 %,30岁-40岁(含)占 37.4 %,40岁-50岁(含)占 20.8 %,50岁以上占 4.4 %;首次申请贷款占 97.2 %,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 2.8 %;中、低收入占 98.6 %,高收入占 1.4 %。
2.异地贷款:2017年,发放异地贷款 785 笔 25528 万元。2017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 50898.50 万元,异地贷款余额 46802.61 万元。
(四)住房贡献率:2017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 103.1 %,比上年增加(减少) 54.5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2017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无变更情况。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包括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等。
1、归集业务调整情况:
按照《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文件精神及新乡市人民政府新政文【2017】162号文公布的2016年新乡市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确定工资基数申报的最低限额为1720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764元,确定工资基数申报的全市最高限额为3764的三倍11292元。控高限低后,2017年共有2336个单位,193481名职工变更了缴存基数;50个单位,9131名职工变更了缴存比例,当年缴存基数和比例无一例超标。
2、贷款业务的调整情况:
2017年新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没有调整。目前执行的贷款年利率5年(含)以下2.75%,5年以上3.25%;二套房利率按国家政策执行。自2015年6月1日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单笔最高贷款额度由45万元提高到55万元,2017年没有调整。
政策调整情况:
新乡市停止向《个人信用报告》在最近5年内有6个月及以上逾期或发生90天以上逾期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长垣县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切实维护广大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缴存比例由原来的10%上调为12%。依据长垣县统计部门提供的2016年度全县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调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最低标准为1705元,最高为10232元;单方缴存比例最低为5%,最高为12%。并及时下发《关于核定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通知》。
2017年长垣县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若干意见》,将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纳入了住房公积金保障范围。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等。
一、公积金网点服务设施及服务手段情况:
根据豫建住保[2011]10号文件精神,为了更好地服务广大公积金缴存职工,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各县(市)管理站购买营业网点用房,改善服务环境。截止2016年底,七个县(市)管理站营业网点用房已全部购买完毕,具体购置情况:2013年12月分别采购新乡县管理站营业网点用房512.92平方米,金额6538840元,辉县市管理站营业网点用房317.42平方米,金额1778748.8元,原阳县管理站营业网点用房319.62平方米,金额1862182.13元;2014年10月采购延津县管理站营业网点用房223.48平方米,金额1465582元;2014年11月采购封丘县管理站营业网点用房379平方米,金额3880439.52元;2016年5月采购卫辉市管理站营业网点用房337.05平方米,金额2792510元;2016年11月采购获嘉县管理站营业网点用房386.4平方米,金额2318400元。七个县(市)管理站总面积2475.89平方米,合计金额20636702.45元。截止目前,已有六个县(市)管理站迁入新址办公,获嘉县管理站营业网点已装修完毕,家具家电等配套设备也均已到位,随时可投入使用。已搬迁的管理站实现了统一门牌、标识,在各服务大厅均设置叫号机、查询机、配备休息座椅、饮水机、写字台、老花镜、便民箱、报刊架等服务设施,并在大厅显眼位置配置LED屏滚动播出各项政策制度及办理流程,为办事群众提供方便,确保了各县(市)管理站办公环境和服务环境的进一步优化。
二、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情况:
1、充分发挥12329公积金热线作用,做好公积金政策的咨询和解释工作。2017年全年12329公积金热线电话人工话务量12425个,自助语音查询话务量51716个,电话回复170个。12329公积金热线维护了缴存职工的知情权、监督权,保障了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成为单位和职工了解公积金政策的便捷通道、公积金中心与广大缴存职工沟通的重要桥梁。
2、加快了网站更新速度,及时更新《提取指南》和《贷款专栏》中的相关内容,让广大缴存职工及时熟悉、了解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据统计,2017年12329客服人员快速、准确、及时回答网站《百姓问答》栏目问题3485个。
3、近年来,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流动性日益增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大量增加。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方便跨设区城市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我中心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按照住建部要求于2017年7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中心已通过平台办理业务357笔,极大地方便了缴存职工的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办理。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
建立诚信管理模块,震慑套提骗贷公积金行为。按照《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放宽提取使用条件的通知》(新公积金管【2015】2号)文件精神,在我市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中建立了诚信管理模块,这将对个别缴存职工采取欺骗手段,以各种名义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形成强大震慑。
(五)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包括:文明单位(行业、窗口)、青年文明号、工人先锋号、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巾帼文明岗)、先进集体和个人等。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
单位:荣获市级文明单位;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先进单位;2016年全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先进单位;新乡市行政审批服务先进大厅。
职工个人:
1、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先进个人4人;
2、新乡市行政审批服务先进个人1人;
3、新乡市优秀工会工作者1人;
4、新乡市优秀工会积极分子1人;
长垣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
2017年长垣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被授予“县级文明单位(标兵)”称号、“三八红旗集体”称号,王静同志荣获“三八红旗手”称号。
(六)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2017年中心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建户但不为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新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公司,依据【2017】豫07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之决定,已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1、2017年按照省建设厅内审组要求,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往年提取的应付委托银行归集手续费2273.24万元,调入待分配增值收益,年末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增加2273.24万元。
2、本年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统计口径变动,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分别为3123家和28.14万人,数据变化较大,为保持数据的可比性,将上年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按新的统计口径并计算增长率。
新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 年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