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通知

  • 日期: 2022-08-30
  • 来源: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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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

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按照国务院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现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规范如下:

1、单位应按实际在职职工人数,开设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账户,不允许为与本单位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或为部分在职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

2、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包括离职、退休、死亡、调动等)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3、职工退休后重新进入劳动市场的,不再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4、单位应按职工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据实调整工资基数,不得虚报、瞒报。

请各缴存单位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依法依规及时办理各项业务。中心也将加强业务审核,完善系统控制,规范业务办理,共同营造风清气正、诚实守信的住房公积金工作秩序。对违规缴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一经查实,将按照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