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装修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实施细则

  • 日期: 2026-06-18
  • 来源: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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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住房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豫建房〔2025〕181号)要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切实拓宽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更好满足缴存人装修自住住房的合理资金需求,经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将装修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装修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

二、提取额度

同一套自住住房装修提取总额累计不超过所购房屋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

三、提取范围及条件

1.装修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配偶、直系亲属。

2.5年内的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二手房不动产权证书。

3.提取人在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黑名单、冻结等情况。

4.购买精装修的商品房(成品房)的,不在装修提取范围内。

四、提取时限及频次

缴存人凭5年内自住商品房网签备案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根据实际需要,多次(无次数限制)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所购住房装修。本人账户余额不足的,可同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公积金,提取总额累计不超过所购房屋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

五、提取所需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需提供:自住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原件(自备案之日起五年内)和购房发票原件;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提取人正常使用的一类银行卡原件(限中行、建行、工行、邮储卡,可承诺办理);产权人配偶、直系亲属参与提取的,应提供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2.购买二手住房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原件(以发证日期为准五年内)、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和购房发票原件;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提取人正常使用的一类银行卡原件(限中行、建行、工行、邮储卡,可承诺办理);产权人配偶、直系亲属参与提取的,应提供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本细则由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