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减轻缴存职工家庭住房消费负担,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关于拓宽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和政策原文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第(五)项“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缴存职工凭名下自住住房的网签备案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可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家庭名下任意一套住房物业费。每一自然年度可提取一次,职工及配偶年度累计提取限额为2500元,当年未使用的额度,不结转至下一年度。
三、政策解读
(一)提取范围及条件
1.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
2.已登记在缴存人或配偶名下的自住住房。
3.提取人在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黑名单、冻结等情况。
4.缴存职工家庭名下有多套房产的,每年只能任选一套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二)提取所需材料
1.自住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原件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2.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
3.提取人正常使用的一类银行卡原件(限中行、建行、工行、邮储卡,可承诺办理);
4.产权人配偶参与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三)提取额度及提取频次
产权人及配偶每一个自然年度内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夫妻双方年度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2500元,当年未使用的额度,不结转至下一年度。
202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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