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 新乡 (市)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 25 名委员,2018年召开 1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关于提高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的请示》、《住房公积金2017年增值收益分配方案》、《新乡市住房公积金2017年年度报告》、《新乡市自主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关于修改“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一年”提取办法的建议》、《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管委会对中心进行授权的申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的建议》。
省直管长垣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15名委员,2018年召开 1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审议通过了2017年年度报告;审议通过了《长垣县进城务工农民、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细则》;审议通过了《长垣县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财政全供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设 6 个处(科), 7 个管理部。从业人员 70 人,其中,在编 43 人,非在编 27 人。
省直管长垣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隶属长垣县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财政全供事业单位,设6个科。从业人员 16人,其中,在编 5 人,非在编 11 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8年,新开户单位 356 家,实缴单位 3361家,净增单位 238 家;新开户职工 3.43 万人,实缴职工 28.77万人,净增职工 0.63 万人;缴存额 27.18亿元,同比增长 12.6 %。2018年末,缴存总额 169.23 亿元,同比增长 19.1 %;缴存余额 91.05 亿元,同比增长 17 %。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 3 家,比上年增加(减少) 0 家。
(二)提取:2018年,提取额 13.95 亿元,同比增长 27.3 %;占当年缴存额的 51 %,比上年增加 5.6 个百分点。2018年末,提取总额 78.18 亿元,同比增长 21.7 %。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55 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 30 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 55 万元。
2018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48 万笔 15.10 亿元,同比分别(下降) 19.9 %、 14.4 %。其中,市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42 万笔 13.44 亿元,长垣县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06 万笔 1.66 亿元。
2018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 6.47 亿元。其中,市中心 6.04 亿元,长垣县中心 0.43 亿元。
2018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4.49 万笔 106.70亿元,贷款余额 81.33 亿元,同比分别增长 11.8 %、 16.5 %、 11.9 %。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 89.3 %,比上年(减少) 4.1 个百分点。
(四)贷行: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 3 家,比上年增加(减少) 0 家。
(五)融资:2018年,融资 0 亿元,归还 0 亿元。2018年末,融资总额 10.9 亿元,融资余额 0 亿元。
(六)资金存储:2018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 14.36 亿元。其中,活期 1.57 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 4.5 亿元,1年以上定期 0.7 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 7.59 亿元。
(七)资金运用率:2018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 89.3 %,比上年减少 4.1 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8年,业务收入 27090.87 万元,同比增长 3.7 %。其中,市中心 25162.13 万元,长垣县中心1928.74 万元,存款利息 2008.67 万元,委托贷款利息 25082.18 万元,国债利息 0 万元,其他 0.02 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8年,业务支出 13706.50 万元,同比增长 13.4 %。其中,市中心 12998.81 万元,长垣县中心 707.69 万元,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 12465.74 万元,归集手续费 5.61 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 1234.11 万元,其他 1.04 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8年,增值收益 13606.85 万元,同比(下降) 3.2 %。其中,市中心 12163.32 万元,长垣县中心 1443.53 万元,增值收益率 1.6%,比上年(减少) 0.4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8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2385.14万元,提取管理费用 1951.03 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9270.67 万元。
2018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 1921.13 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10973.46万元。其中,市中心上缴 10802.91 万元,长垣县中心上缴170.55 万元,2018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 26667.40 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53558.39 万元,其中,市中心提取 51478.82 万元,长垣县中心提取 2079.57 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8年,管理费用支出 1388.83 万元,同比增长 44.6 %。其中,人员经费 685.71 万元,公用经费 52.89 万元,专项经费 650.23 万元。
市中心管理费用支出 1224.98 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 627.26 万元、 26.83 万元、 570.89 万元;长垣县中心管理费用支出 163.85 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 58.45 万元、 26.06 万元、 79.34 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2018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 63.75万元,逾期率 0.08 ‰。其中,市中心 0.08 ‰,长垣县中心 0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 3 %提取。2018年,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 2385.14 万元,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 0 万元。2018年末,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 26667.40万元,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 3.3 %,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 0.2 %。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8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同比分别增长 7.6 %、 2.3 %和 13.3 %。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 59.6 %,国有企业占 8.8 %,城镇集体企业占 1.4 %,外商投资企业占 0.5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 7.3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 2.6 %,其他占 19.8 %。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 54.4 %,国有企业占 19.2 %,城镇集体企业占 0.4 %,外商投资企业占 1.6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 3.9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 1.2 %,其他占 19.3 %;中、低收入占 99 %,高收入占 1 %。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 32.8 %,国有企业占 17.3 %,城镇集体企业占 0.3 %,外商投资企业占 0.5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 11.9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 3 %,其他占 34.2 %;中、低收入占 99.4 %,高收入占 0.6 %。
(二)提取业务:2018年, 5.37 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13.95 亿元。
提取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 64.2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 22.9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 38.2 %,租赁住房占 2.9%,其他占 0.2 %);非住房消费提取占 35.8 %(离休和退休提取占 27.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 6 %,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 0.5 %,其他占 2 %)。
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 98.8 %,高收入占 1.2 %。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8年,支持职工购建房 63.37 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 12 %,比上年(减少) 1.4 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 30856.50 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 10.3 %,90-144(含)平方米占 79.3 %,144平方米以上占 10.4 %。购买新房占 82.2 %(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 0 %),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占 17.8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 0 %,其他占 0 %。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 22.8 %,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 77.2 %,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 0 %。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 31.5 %,30岁-40岁(含)占 42.7 %,40岁-50岁(含)占 21.8 %,50岁以上占 4 %;首次申请贷款占 93.8 %,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 6.2 %;中、低收入占 99.7 %,高收入占 0.3 %。
2.异地贷款:2018年,发放异地贷款 552 笔 17017.50 万元。2018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 66585.30 万元,异地贷款余额 61811.65 万元。
(四)住房贡献率:2018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 88.5 %,比上年(减少) 14.6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2018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无变更情况。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包括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等。
新乡市公积金业务调整情况:
(1)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省市县三级审批服务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豫建【2018】129号)要求,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严格对照《“三级十同”清单》内容进行梳理,并上报《新乡市审批服务事项清单》,于2018年9月25日与河南省政务服务平台链接后开始执行。新的审批服务事项共33项,其中缴存业务14项,包括:单位缴存登记;单位缴存信息变更;单位缴存登记注销;个人账户设立;个人账户转移;个人账户封存;个人账户启封;汇(补)缴;错账调整;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调整;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个人信息变更;个人账户合并;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登记。提取业务14项,包括: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二手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贷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封存满半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2)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7】104号)规定:“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本市(县)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缴存比例为12%,最低缴存比例为5%。”按我市2017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74元,确定工资基数申报的全市最高限额为4074的三倍12222元。按新乡市人民政府新政文【2018】9号文公布的2017年新乡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工资基数申报的最低限额市本级为1900元,辉县市、新乡县为1700,卫辉市、获嘉县、原阳县、封丘县、延津县为1500元;控高限低后,2018年共有2253个单位,182475名职工变更了缴存基数;90个单位,12040名职工变更了缴存比例,当年缴存基数和比例无一例超标。
(3)2018年对照《“三级十同”清单》内容进行梳理,调整业务四项:借款人提供首付款收据与契税票,改为提供首付款发票;取消“购买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自然人担保方式;异地缴存职工不再提供劳动合同、社保缴费情况证明;贷款审批时间由原来10个工作日压缩到7个工作日。
(4)经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批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55万元调整为:“夫妻双方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55万元;单方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
长垣县公积金业务调整情况:
(1)2018年6月13日,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精神,依据我县统计部门提供的2017年度全县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调整我县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最低标准为1867元,最高为11204元;单方缴存比例最低为5%,最高为12%;自主缴存者缴存比例为16%;并及时下发《关于核定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通知》。
(2)中心制定出台了《长垣县进城务工农民、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细则》和《长垣县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3)为进一步凸显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中心认真研究制定,并经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是取消因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九种重大疾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
二是取消关于装修、修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
三是取消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相关政策。
四是调整职工三年内所购自住房无住房贷款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时间由原来的“三年”缩短为“一年”,即职工一年内所购住房无住房贷款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不变,仍按原来的操作规范执行。
五是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提高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消费的能力,切实解决缴存职工购房困难,鉴于我县商品房价格的不断攀升,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40万提高至50万。
六是严格实施差别化贷款政策。按照河南省住建厅在全省住房公积金2018年监管工作要点提出“保一控二禁三”的指导思想,结合我县实际,提高二套房首付比例,具体为:所购住房面积≤144㎡,首付比例为30%;144㎡<购房面积≤180㎡,首付比例调整为40%;购房面积大于 180㎡,不支持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等。
新乡市服务改进情况:
(1)公积金网点服务设施及服务手段情况:
根据豫建住保[2011]10号文件精神,为了更好地服务广大公积金缴存职工,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各县(市)管理站购买营业网点用房,改善服务环境。七县市管理站服务网点建设和设施已于2018年全部结束,并全部搬迁完毕,总面积2475.89平方米, 实现了统一门牌、标识,在各服务大厅均设置叫号机、查询机、配备休息座椅、饮水机、写字台、老花镜、便民箱、报刊架等服务设施,并在大厅显眼位置配置LED屏滚动播出各项政策制度及办理流程,为办事群众提供方便,确保了各县(市)管理站办公环境和服务环境的进一步优化。
(2)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情况:
2018年,中心住房公积金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达到89%,超额完成了省厅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达到40%的要求和标准。
中心与市房管局实现了房产查询和备案合同信息共享,办事群众不用再到房管局开具房产查询证明,在中心窗口就可以查询到,减少了群众往返排队之苦。由于公积金提取和信贷业务需要本人一类银行卡,为了方便群众办事,受托银行已经可以直接在中心业务大厅为办事群众办理一类银行卡。
按照市12345社会公共服务热线平台建设工作部署要求,中心12345热线于2018年9月29日正式开通,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处理12345热线咨询投诉。
我中心网厅、APP、微信等便民服务手段陆续投入使用,丰富了缴存职工查询渠道,下一步我们将加快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尽快开通业务办理。
长垣县服务改进情况:
为了适应新业务的需要,并通过与建行进行沟通协调,建行同意将六楼大厅提供给中心,作为公积金业务服务大厅使用。8月中旬,新业务系统上线之日顺利搬至六楼大厅。虽然业务繁忙,但整个大厅井然有序,大厅实现了“一站式服务”、“综合柜员制”,公积金业务实现了“最多跑一次”的要求,更喜人的是随着新业务的上线,公积金提取已实现了实时到账;公积金缴存方式也实现了托收模式,进一步方便了广大缴存职工和单位经办人员。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
新乡市信息化建设情况:
2018年,我中心将“双贯标”(基础数据标准贯标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贯标)工作作为中心年度重点工作事项推进。组织召开了13次“双贯标”工作推进会和2次受托银行工作协调会, 9月完成中心业务系统、网络与云平台对接工作,并组织各县(市)管理站业务骨干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4天业务政策和上机实操培训,正式上线后 “双贯标”新业务系统运行平稳有序。11月13日,我市“双贯标”工作通过部省联合验收组的国家验收。
长垣县信息化建设情况:
“双贯标”是住房公积金行业2018年的重点工作,按照住建部和省住建厅对“双贯标”项目完成时限要求,中心领导班子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双贯标”推进工作,通过近半年的辛苦努力,“双贯标”工作顺利通过了住建部及省厅联合验收,省部验收专家均并给予高度评价。
(五)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包括:文明单位(行业、窗口)、青年文明号、工人先锋号、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巾帼文明岗)、先进集体和个人等。
2018年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荣获“省级卫生单位”称号;荣获市级文明单位。
2018年长垣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被授予“省级卫生单位”称号;中心业务服务大厅分别被授予“巾帼文明岗”,“三八红旗集体”“县级青年文明号”称号,侯迪同志被授予“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
(六)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2018年中心无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七)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经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新乡市住房公积金各县管理站2016年前计提的应付银行归集手续费216.73万元;辉县、新乡县管理机构2006年上划时应付县房管局人员工资5.75万元,两项合计222.48万元,调入“廉租住房建设补资金”。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 年 0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