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业务办理信用承诺制度
- 日期: 2020-12-08
- 来源: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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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新乡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新政办〔2020〕19号)等文件要求,推动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事前信用承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特制定此制度。
一、总体目标
全面建立信用承诺机制,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在申请市场准入时的手续,简化各项行政许可或公共服务等事项流程,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升市场准入的风险防控能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努力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信用承诺适用范围
本市区域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各类事项主体,包括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各类组织和自然人。
三、信用承诺类型
住房公积金业务适用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中心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的政务服务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可先行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补正处理办法,并进行审查,在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后,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办结。
四、信用承诺事项清单
1、单位缴存登记;2、补缴;3、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4、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父母、子女);5、购买二手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6、购买二手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父母、子女);7、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8、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父母、子女);9、偿还商贷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10、偿还商贷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11、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12、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13、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信用承诺内容
1、承诺人(单位)所提供的所有材料中承诺人签字(单位盖章)均为承诺人(单位)真实意思表示;
2、承诺人(单位)要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各项规定办理业务。
3、承诺人(单位)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承诺人(单位)容缺的资料应在承诺的时间内补充完整,未在承诺期限内补齐补正容缺材料的,按退办件处理;
5、承诺人(单位)使用虚假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已办结的,中心予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
6、承诺人(单位)若未按信用承诺履行义务、信用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存在不当利用信用承诺恶意骗取等情况,愿意承担失信产生的后果;
7、承诺人(单位)自愿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要求,将信用承诺信息和失信信息纳入各级社会信用平台,并通过信用平台向社会公示信息。
六、工作要求
(一)重视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信用承诺制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要充分利用各服务窗口,让缴存单位和个人深入了解信用承诺的内容与要求,引导其阅读相关办理业务政策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容缺受理承诺书》并作出信用承诺,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二)承诺应用。《住房公积金业务容缺受理承诺书》由信用承诺个人或单位填写,签字或单位盖章,一式两份,一份由信用承诺主体留存、一份中心保存。要采取网上下载、现场提供等多种方式,确保承诺主体以快捷高效的方式取得规范信用承诺文本,同时应指导承诺主体在办理业务时进行承诺,确保信用承诺机制落到实处。
(三)承诺监管。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请材料不齐备但是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的,中心将先行受理并在材料补齐后,按程序进行办结。对守诺者,在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过程中符合条件的给予优先或加快办理。对违诺者,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不再给予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并视情节实施惩戒,中止或撤销已申请的业务。对违背信用承诺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列入黑名单,不良信息将上传至新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河南新乡)”网站进行公示。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