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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共有类型】为“单独所有”的说明

  • 日期: 2016-12-28
  • 来源: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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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一章【共有类型】填写为“单独所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提供夫妻双方相关证明材料;放贷银行通知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时,须借款人及配偶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场,由放贷银行专人确认“人证相符”后,指导借款人及配偶双方在“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末页借款人签字处面签。

  借款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一章【共有类型】填写为“单独所有”, 离婚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离婚协议”中已明确说明申请贷款住房产权归申请借款人单独所有,均可受理;“离婚协议”中没有明确说明申请贷款住房产权归申请借款人单独所有的,不予受理。调解或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参照执行。

  注:契税票上为原夫妻姓名,离婚后产权单独所有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原契税票无需变更,可按有效凭证受理。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