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广大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制定本指南。本指南将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要求及时予以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中心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中心主要信息:

   1、行政机构

2、中心简介

3、政策法规

4、政策文件

5、政策解读

6、通知公告

7、最新动态

8、服务承诺  

9、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二)公开范围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获取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登录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查阅(具体网址:http://www.xxzfgjj.com),也可以到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具体地址:新乡市东区西如意楼市民中心三楼北厅314房间)查阅。

      (四)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的中心信息,中心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公开。

     1.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xxzfgjj.com

      2. 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3. 中心微信公众号和中心微博。

     4. 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形式。

    (五)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中心信息,自该中心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中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动公开以外的中心信息,可以向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申请获取。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公室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中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办公地址:新乡市东区西如意楼市民中心三楼北厅

办公时间:工作日

全年:9:0012:0013:0017:00

咨询电话:03732035596

传真号码:03732035596

邮政编码:453000

电子邮箱:xx.lcy@163.com

      (二)申请内容

申请人提出的中心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 申请公开的中心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中心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 申请公开的中心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 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向本中心提交中心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上传或提供身份证明。

      (三)申请方式

1. 当面申请

通过当面提交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申请人可以到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获取中心信息,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 信函申请

申请人从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公开指南”栏目下载打印、填写《申请表》,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需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本中心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

3. 传真申请

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受理通过电话、电子邮箱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箱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1. 审查

本中心收到申请后,中心办公室将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中心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 处理

本中心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报中心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中心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和其他机关的,本中心将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中心信息,本中心按照所申请公开的中心信息的情形分别作出答复:

      (1)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中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中心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中心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中心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本中心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中心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中心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中心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中心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中心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中心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需要中心对现有中心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中心不予提供;

      (10)申请人以中心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中心告知申请人不作为中心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中心提供中心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中心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3. 答复方式

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及保存中心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中心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中心信息,可能危及中心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中心信息。

      (五)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规定执行。

      (六)注意事项

1. 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所需中心信息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指向特定中心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中心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中心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中心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中心信息,可以推选1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3. 申请人申请公开中心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中心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三、不予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等有关规定,下列中心信息不予公开:

1.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中心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中心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中心信息,不予公开。

2.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中心信息,本中心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中心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 本中心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 本中心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心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中心信息或者对中心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新乡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受理电话:0373-3696062,地址:新乡市人民东路甲1号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邮编:453003。新乡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查证属实的,将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中心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新乡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