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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提供二手房贷款证明材料的说明

  • 日期: 2019-04-09
  • 来源: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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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贷款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按照“放管服”“三级十同”的要求,现将借款人申请二手房贷款提供证明材料时应注意的问题作以下说明。

  借款申请人在办理二手房贷款时,经前台工作人员审核贷款材料,无论什么原因退件后,借款申请人再次持同一套二手房材料申请办理贷款时,提供的“买方通过银行转给卖方的首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应为首次申请时提供的证明材料(事先经前台工作人员同意变更或补充材料的除外),否则,不予受理。

  买方或卖方(含中介)配合买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贷款证明材料的,一经核实,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站)将按照贷款政策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处理,直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二O一九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