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贷款专栏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核定方法实施细则

  • 日期: 2019-06-28
  • 来源: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浏览数: 48830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贷款政策规定,按照“存贷结合,早存多贷,多存多贷”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将原依据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还款能力核定贷款额度,调整为依据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还款能力、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缴存年限综合核定贷款额度。

  一、核定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取其中最低值。

  (一)单笔最高贷款额不超过管委会确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

  (二)月还款额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之和的50%;

  (三)按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和缴存时间计算

  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

  二、缴存时间与缴存时间系数关系对照表

  6≤缴存时间≤12缴存时间系数为0.7

  12<缴存时间≤24缴存时间系数为1.0

  24<缴存时间≤36缴存时间系数为1.2

  36<缴存时间≤48缴存时间系数为1.5

  48<缴存时间≤60缴存时间系数为1.8

  60<缴存时间 缴存时间系数为2

  三、说明

  (一)对照表中的“缴存时间”以“月”为单位。缴存时间的有效月数计算:自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申请贷款时最近一个月起,至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月份止。

  (二)对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的认定:指账户内的余额数,但不含近12个月(含)内一次性补缴,非正常汇缴、补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数。

  (三)申请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近6个月(含)内未办理提取的,账户余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其他情况按实际余额认定。

  本细则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