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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实施细则

  • 日期: 2014-11-30
  • 来源: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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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贷款业务,做好贷款服务,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若干问题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二、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比例可以不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比例可以不低于30%。

  四、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应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职工本人(配偶、保证人)的《个人信用报告》;配偶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需要共同计算贷款额度的,应提供异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正常缴存公积金证明。

  五、停止向《个人信用报告》在最近5年内逾期6个月及以上或发生逾期90天以上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六、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应提供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所在地和购房所在地县(市)级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房产查询证明》。

  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住房抵押包括现房抵押和期房抵押两种,这两种住房抵押都必须按照规定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

  八、夫妻共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离异后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先办理合同变更手续,重新签订买卖合同,符合贷款条件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九、借款人提供虚假贷款证明材料被列入住房公积金系统黑名单的,自管理中心作出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停止向借款人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十、婚姻状况证明、个人征信报告、家庭成员房屋查询结果证明的有效期原则上为10个工作日,自证明出具之日算起。

  十一、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