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延时服务制度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公积金营商环境,为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服务,根据中心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延时服务,指对已到下班时间正在办理公积金事宜或为已在公积金办事大厅等候办理公积金事项的办事群众提供延时办理的服务。

       二、办事大厅政务服务引导人员在临近下班时间,应根据办事大厅办事群众等候情况,预测办事群众需要等候的时间,并在办事群众等候或取号时,及时提醒办事群众预计办理时间,由办事群众自愿选择是否继续等候办理。

       三、办事大厅工作人员在提供延时服务中,对短时间内无法办结的公积金业务,可在征得办事群众同意后,留存办事群众资料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待业务办理完结后,通知办事群众领取办理结果。

       四、办事大厅工作人员在延时服务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催促办事群众离开,更不能态度冷淡或使用不文明的语言拒绝为办事群众办理有关公积金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