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公积金中心首问负责制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遵循便民原则,根据市政府《新乡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来访人员到我中心办事或者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询问事由,被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应热情接待来访人,耐心听取办事人员的陈述,了解来访人员所办事项,并及时对来访人员提出的办理事项及其他有关内容进行登记。

三、凡属本部门应接待、处理的事务,被询问的工作人员应热情周到,规范地答复来访人的询问,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按照“一次性告知”制度要求,向办事人员一次性解释清楚有关办理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

四、办理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职能科室,由中心领导指定牵头科室协调办理。牵头科室要指定主办人负责跟踪,并在承诺的时间内答复办理结果。

五、首问责任人确因当时公务繁忙,无法及时办理应办事项时,要主动说明原因,与来人约定时间并负责落实处理,也可负责转交其他经办人办理,若遇有紧急事项,应按政策规定时限或领导要求及时给予办理。

六、若来访事由不属于本人负责的业务范围,被询问工作人员不得拒之不理,要明确告知其承办部门、科室和承办人,经办科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科室的联系电话;若不明确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应主动与办公室联系,或请示部门领导,积极帮助落实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并应及时引导或介绍来访者前往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处接待办理(或负责告知对方承办科室和承办人及其确切的办公地点、电话)。

七、对老、幼、病、残、孕来访人员,应尽量给予特殊的照顾和帮助,尽可能为其解决问题提供力所能及的方便。

八、首问负责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来访事务推诿扯皮、办事拖拉不履行职责,未及时将来访人员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冷漠对待来访人员,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应当告知而没有告知有关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不给来访人员答复,又不说明原因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害,以致受到工作对象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按《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有关规定处理,并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或给予行政处分。

九、办公室负责首问负责制的落实工作,每季度检查一次各科室(管理站)的首问负责制执行情况,并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