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公积金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工作效率,遵循便民原则,根据新乡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要求,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是指单位或个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各管理站办理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类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需退回补办或不完全具备条件暂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材料、手续和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经办人员对单位或个人需要办理事项负有一次性告知义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无法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手续和相应的办理程序;对暂不予办理的,要—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经办人员在向当事人一次告知时,要说明已具备内容(或款项)和需要补办的内容(或款项)。经办人需请示后才能告知补办内容(或款项)的,要说明缘由和何时、以何种方式告知。

四、被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和手续,补齐上报后经办人员要及时受理。

五、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当事人多次上门咨询或往返的,对经办人员要视情节轻重按《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