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公积金中心限时办结责任制


    为进一步提高中心的办事效率,确保各项工作程序规范、高效运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市政府《新乡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制定本制度。
     一、“限时办结”是指各类须经本单位审批、审核事项,在手续完备、文件齐全且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承办科室要在规定时限内尽快办结。
     二、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对有关行政管理事项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保证事项如期或提前办结。
     三、凡已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时限的,必须认真履行办结时限承诺。
     四、对上级无时限规定的,要根据管理服务工作的具体情况,
 合理确定时限,并严格执行。
     五、对办事人提出的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办理的事项要当场办完,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需要会同其他部门办理的或须经会议研究后办理的事项,要积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或及时提交会议研究办理。
     六、建立限时办结登记制度。中心办公室要对所受理的事项进行登记,并明确主办科室或主办人。主办科室或主办人负责对承办事项根据服务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并统一由办公室给予答复;凡因特殊原因,一时不能办理的要及时向对方告知原因,解释清楚。
     七、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坚决执行,尽快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对因不负责、效率低下等原因致使政策棚架造成后果的,应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八、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导致办理事项超过服务承诺期限,要按照《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并责令限期办理,向服务对象赔礼道歉。出现第一次的予以诫勉谈话,第二次予以行政告诫。经告诫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并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九、对限时办结制度的执行,由中心办公室进行监督。限时办结制履行情况与干部年度考核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