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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提取

  • 日期: 2026-03-17
  • 来源: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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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2、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原件。

  3、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电梯使用登记证书原件(以发证日期为准一年内提取一次)。

  4、个人实际支付电梯费用的发票或收据原件。

  5、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6、提取人Ⅰ类借记卡原件(限中行、工行、邮储、建行卡,可承诺办理)。

7、产权人配偶、父母、子女参与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本条规定的“父母、子女”,是指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血亲关系)。


注:1、柜台办理,提取人必须到现场签字,如无法到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2、新乡市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新乡市行政区域内(不包括长垣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父母、子女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并同时到中心面签同意书,父母、子女未婚或单身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离婚证原件,到中心面签无婚姻登记声明和同意书

  3、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个人分摊的实际支付金额。在中心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含结婚前一方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而未结清的职工及其配偶),账户余额只能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不再受理贷款职工及其配偶购房、还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等提取业务(配偶销户提取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