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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购房提取实施细则

  • 日期: 2020-04-07
  • 来源: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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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精神,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要求,保证住房公积金优先支持缴存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进一步防控资金风险,打击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经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缴存职工在非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非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及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取消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三条  新乡市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夫妻双方任一方在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购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人提供正式购房手续资料,购房人在购房地的户籍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等,配偶参与提取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详见中心当期提取一次性告知单。
       2. 非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其缴存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被提取人需到中心面签同意书,并提供与购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购房人在购房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提取证明)等,详见中心当期提取一次性告知单。
       3. 非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其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被提取人需到中心面签同意书,并提供与购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购房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提取证明)和购房地户籍证明等,详见中心当期提取一次性告知单。
       第四条  夫妻双方任一方在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户籍所在地偿还新乡市以外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只能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人提供正式购房及还贷手续资料、购房人在购房地的户籍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等,配偶参与提取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详见中心当期提取一次性告知单。
       第五条  已办理偿还新乡市以外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职工,再次提取需补充购房地的户籍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不能提供户籍证明或缴存证明的不再办理。   
       第六条  为确保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和要件真实准确,缴存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核实购房人和提取申请人的个人身份、户籍、房产交易、婚姻信息、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信息、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第七条  本细则自5月1日起实施,本细则公布实施后,原有相关政策同时废止。原有相关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第八条 本细则由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