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 ||||||||||
序号 | 基本目录事项名称(主项) | 基本目 录事项 名称( 子项) | 基本目录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业务 办理 项名 称 | 业务办理项层级 | 省级指导部门 | 中央指导部门编码 | 备注 | 目录来源 |
1 | 住房公积金缴存 | 单位缴存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十四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十八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之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 | B(含直管县)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17 | 按照省住建厅下发的纸质文件统一标准,不再从系统中统一模板 | 我省梳理 |
2 | 住房公积金缴存 | 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 其他行政权力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十四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第十八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之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 B(含直管县)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17 | 按照省住建厅下发的纸质文件统一标准,不再从系统中统一模板 | 我省梳理 |
3 | 住房公积金缴存 | 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 其他行政权力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十四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第十八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之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 B(含直管县)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17 | 按照省住建厅下发的纸质文件统一标准,不再从系统中统一模板 | 我省梳理 |
4 | 住房公积金缴存 | 个人账户设立 | 其他行政权力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十四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十八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之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 | B(含直管县)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17 | 按照省住建厅下发的纸质文件统一标准,不再从系统中统一模板 | 我省梳理 |
5 | 住房公积金缴存 | 个人账户转移 | 其他行政权力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十四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第十八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之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 | B(含直管县)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17 | 按照省住建厅下发的纸质文件统一标准,不再从系统中统一模板 | 我省梳理 |
6 | 住房公积金缴存 | 个人账户封存 | 其他行政权力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十四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第十八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之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 | B(含直管县)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17 | 按照省住建厅下发的纸质文件统一标准,不再从系统中统一模板 | 我省梳理 |
7 | 住房公积金缴存 | 个人账户启封 | 其他行政权力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十四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十八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之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 | B(含直管县)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17 | 按照省住建厅下发的纸质文件统一标准,不再从系统中统一模板 | 我省梳理 |
8 | 住房公积金缴存 | 汇(补)缴 | 其他行政权力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十四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十八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之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住房公积金汇缴 | B(含直管县)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17 | 按照省住建厅下发的纸质文件统一标准,不再从系统中统一模板 | 我省梳理 |
9 | 住房公积金缴存 | 汇(补)缴 | 其他行政权力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十四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第十八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之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住房公积金补缴 | B(含直管县)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17 | 按照省住建厅下发的纸质文件统一标准,不再从系统中统一模板 | 我省梳理 |
10 | 住房公积金缴存 | 错账调整 | 其他行政权力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十四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第十八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之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住房公积金错账调整 | B(含直管县)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17 | 按照省住建厅下发的纸质文件统一标准,不再从系统中统一模板 | 我省梳理 |
11 | 住房公积金缴存 | 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调整 | 其他行政权力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十四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第十八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之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 | B(含直管县)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17 | 按照省住建厅下发的纸质文件统一标准,不再从系统中统一模板 | 我省梳理 |
12 | 住房公积金缴存 | 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调整 | 其他行政权力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十四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第十八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之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 B(含直管县)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17 | 按照省住建厅下发的纸质文件统一标准,不再从系统中统一模板 | 我省梳理 |
13 | 住房公积金缴存 | 降低比例缴存和缓缴 | 其他行政权力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十四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第十八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之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住房公积金降低比例缴存 | B(含直管县)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17 | 按照省住建厅下发的纸质文件统一标准,不再从系统中统一模板 | 我省梳理 |
14 | 住房公积金缴存 | 降低比例缴存和缓缴 | 其他行政权力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十四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第十八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之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住房公积金缓缴 | B(含直管县)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17 | 按照省住建厅下发的纸质文件统一标准,不再从系统中统一模板 | 我省梳理 |
15 | 住房公积金缴存 |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十四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第十八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之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登记 | B(含直管县)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17 | 按照省住建厅下发的纸质文件统一标准,不再从系统中统一模板 | 我省梳理 |
16 | 住房公积金贷款 | 购买新建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其他行政权力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三十二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豫建金管〔2015〕31号)第五条“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三)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发放及回收等管理工作,并监督贷款的用途。” | 购买新建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B(含直管县)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17 | 按照省住建厅下发的纸质文件统一标准,不再从系统中统一模板 | 我省梳理 |
17 | 住房公积金贷款 | 购买二手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其他行政权力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三十二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豫建金管〔2015〕32号)第五条“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三)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发放及回收等管理工作,并监督贷款的用途。” | 购买二手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B(含直管县)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17 | 按照省住建厅下发的纸质文件统一标准,不再从系统中统一模板 | 我省梳理 |
18 | 住房公积金贷款 |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其他行政权力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三十二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豫建金管〔2015〕33号)第五条“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三)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发放及回收等管理工作,并监督贷款的用途。” |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B(含直管县)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17 | 按照省住建厅下发的纸质文件统一标准,不再从系统中统一模板 | 我省梳理 |
19 | 住房公积金贷款 | 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变更 | 其他行政权力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三十二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豫建金管〔2015〕34号)第五条“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三)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发放及回收等管理工作,并监督贷款的用途。” | 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变更 | B(含直管县)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17 | 按照省住建厅下发的纸质文件统一标准,不再从系统中统一模板 | 我省梳理 |
20 | 住房公积金贷款 | 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变更 | 其他行政权力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三十二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豫建金管〔2015〕34号)第五条“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三)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发放及回收等管理工作,并监督贷款的用途。” | 住房公积金贷款缩短还款期限 | B(含直管县)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17 | 按照省住建厅下发的纸质文件统一标准,不再从系统中统一模板 | 我省梳理 |
21 | 住房公积金贷款 | 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变更 | 其他行政权力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三十二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豫建金管〔2015〕34号)第五条“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三)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发放及回收等管理工作,并监督贷款的用途。” | 住房公积金贷款增加共同借款人 | B(含直管县)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17 | 按照省住建厅下发的纸质文件统一标准,不再从系统中统一模板 | 我省梳理 |
22 | 住房公积金贷款 | 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变更 | 其他行政权力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三十二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豫建金管〔2015〕34号)第五条“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三)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发放及回收等管理工作,并监督贷款的用途。” | 住房公积金贷款变更还款方式 | B(含直管县)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17 | 按照省住建厅下发的纸质文件统一标准,不再从系统中统一模板 | 我省梳理 |
23 | 住房公积金贷款 | 住房公积金提前还贷 | 其他行政权力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三十二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豫建金管〔2015〕35号)第五条“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三)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发放及回收等管理工作,并监督贷款的用途。” | 住房公积金提前结清贷款 | B(含直管县)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17 | 按照省住建厅下发的纸质文件统一标准,不再从系统中统一模板 | 我省梳理 |
24 | 住房公积金贷款 | 住房公积金提前还贷 | 其他行政权力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三十二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豫建金管〔2015〕35号)第五条“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三)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发放及回收等管理工作,并监督贷款的用途。” | 住房公积金提前部分还款 | B(含直管县)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17 | 按照省住建厅下发的纸质文件统一标准,不再从系统中统一模板 | 我省梳理 |
25 | 住房公积金贷款 | 住房公积金提前还贷 | 其他行政权力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三十二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豫建金管〔2015〕35号)第五条“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三)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发放及回收等管理工作,并监督贷款的用途。” | 住房公积金冲还贷签约 | B(含直管县)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17 | 按照省住建厅下发的纸质文件统一标准,不再从系统中统一模板 | 我省梳理 |
26 | 住房公积金提取 |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其他行政权力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 | B(含直管县)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17 | 按照省住建厅下发的纸质文件统一标准,不再从系统中统一模板 | 我省梳理 |
27 | 住房公积金提取 |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其他行政权力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父母、子女) | B(含直管县)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18 | 按照省住建厅下发的纸质文件统一标准,不再从系统中统一模板 | 我省梳理 |
28 | 住房公积金提取 | 购买二手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其他行政权力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 购买二手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 | B(含直管县)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17 | 按照省住建厅下发的纸质文件统一标准,不再从系统中统一模板 | 我省梳理 |
29 | 住房公积金提取 | 购买二手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其他行政权力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 购买二手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父母、子女) | B(含直管县)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17 | 按照省住建厅下发的纸质文件统一标准,不再从系统中统一模板 | 我省梳理 |
30 | 住房公积金提取 |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其他行政权力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 | B(含直管县)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17 | 按照省住建厅下发的纸质文件统一标准,不再从系统中统一模板 | 我省梳理 |
31 | 住房公积金提取 |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其他行政权力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父母、子女) | B(含直管县)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17 | 按照省住建厅下发的纸质文件统一标准,不再从系统中统一模板 | 我省梳理 |
32 | 住房公积金提取 | 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其他行政权力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 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 B(含直管县)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17 | 按照省住建厅下发的纸质文件统一标准,不再从系统中统一模板 | 我省梳理 |
33 | 住房公积金提取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其他行政权力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 | B(含直管县)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17 | 按照省住建厅下发的纸质文件统一标准,不再从系统中统一模板 | 我省梳理 |
34 | 住房公积金提取 | 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其他行政权力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 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 | B(含直管县)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17 | 按照省住建厅下发的纸质文件统一标准,不再从系统中统一模板 | 我省梳理 |
35 | 住房公积金提取 |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其他行政权力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 | B(含直管县)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17 | 按照省住建厅下发的纸质文件统一标准,不再从系统中统一模板 | 我省梳理 |
36 | 住房公积金提取 |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其他行政权力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 | B(含直管县)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17 | 按照省住建厅下发的纸质文件统一标准,不再从系统中统一模板 | 我省梳理 |
37 | 住房公积金提取 | 偿还商贷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其他行政权力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 偿还商贷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 | B(含直管县)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17 | 按照省住建厅下发的纸质文件统一标准,不再从系统中统一模板 | 我省梳理 |
38 | 住房公积金提取 | 偿还商贷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其他行政权力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 偿还商贷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 | B(含直管县)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17 | 按照省住建厅下发的纸质文件统一标准,不再从系统中统一模板 | 我省梳理 |
39 | 住房公积金提取 | 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其他行政权力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 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 | B(含直管县)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17 | 按照省住建厅下发的纸质文件统一标准,不再从系统中统一模板 | 我省梳理 |
40 | 住房公积金提取 | 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其他行政权力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 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 | B(含直管县)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17 | 按照省住建厅下发的纸质文件统一标准,不再从系统中统一模板 | 我省梳理 |
41 | 住房公积金提取 |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其他行政权力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 B(含直管县)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17 | 按照省住建厅下发的纸质文件统一标准,不再从系统中统一模板 | 我省梳理 |
42 | 住房公积金提取 |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其他行政权力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 | B(含直管县)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17 | 按照省住建厅下发的纸质文件统一标准,不再从系统中统一模板 | 我省梳理 |
43 | 住房公积金提取 |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封存满半年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其他行政权力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封存满半年提取住房公积金 | B(含直管县)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17 | 按照省住建厅下发的纸质文件统一标准,不再从系统中统一模板 | 我省梳理 |
44 | 住房公积金提取 | 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其他行政权力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 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 B(含直管县)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17 | 按照省住建厅下发的纸质文件统一标准,不再从系统中统一模板 | 我省梳理 |
45 | 住房公积金查询 | 缴存账户明细查询 | ||||||||
46 | 住房公积金查询 | 账户明细查询 | ||||||||
47 | 住房公积金查询 | 提取明细查询 | ||||||||
48 | 住房公积金查询 | 缴存记录查询 | ||||||||
49 | 住房公积金查询 | 基本信息查询 | ||||||||
50 | 住房公积金查询 | 缴存账户查询 | ||||||||
51 | 住房公积金查询 | 个人信息查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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