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公积金[2012]5号
签发人:赵东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新乡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豫房改【2007】1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顺利完成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核定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按照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应认真落实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有关规定。
三、今年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不再调整。
四、本年度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的办理时间截止到2012年8月31日,过后不再办理。
五、需要调整缴存基数和比例的单位,可自带U盘到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拷贝本单位基础数据。报送电子文档并打印两份。(报送表格中身份证号一栏必须填报职工第二代身份证号)。
六、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核定工作,事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落实和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及时填报。
地址:人民路295号建行市区支行三楼
电话:2087600 2087601 2035516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