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年度结息工作顺利完成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的规定,今年6月30日为个人公积金帐户利息结算日,结息利率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且不分段计息。结息后利息转入下年度职工公积金本金中,并自结息日起自动转存。今年6月30日共向全市(省直管县-长垣县除外,下同) 28.71万公积金缴存人账户结付公积金利息 8841.59万余元,同比去年增加0.86万人和1057.83 万元利息,同比增长3.09% 和13.59 %,人均结息 308.01元。经市公积金中心复核,本次计息准确无误。目前结付利息已如数转入职工公积金个人账户中,归职工个人所有。

 根据《条例》规定,这部分利息免征利息税。职工的公积金存款不但能保值增值,而且可以享受到公积金的支取、低利率贷款等惠民政策,借助公积金实现“住有所居”梦想。

 自7月17日起我市各缴存单位经办人员可到市公积金中心或各县(市)管理站领取本单位单位和个人对账单,并与单位记载的职工公积金缴存情况及余额进行核对。若不一致请及时到市公积金中心或各县(市)管理站对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