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精神,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到期后应及时足额补缴住房公积金或恢复缴存比例。在此期间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缴存人,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单身职工提取额度调整为1200元/月;夫妻双方提取额度调整为1400元/月。

四、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五、根据本市新冠疫情防控要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视情况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服务方式,关闭或减少实体大厅服务,采取网上预约,优先选择线上渠道“不见面”方式,通过网上平台在线办理业务。确有特殊事项必须到实体大厅现场办理业务,要主动出示场所码、健康码或行程卡,未戴口罩、体温不正常、健康码为黄、红色的不得进入大厅。业务办理过程中要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2022年6月1日

政策解读:http://www.xxzfgjj.com/zcjds/11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