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执法类别 | 事项名称 | 执法依据 | 裁量基准 | 承办机构 | 办理时限 |
1 | 行政处罚 |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5日以下办理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办理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10日以上办理的;或拒不办理;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科 | 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
2 | 行政处罚 | 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5日以下办理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办理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10日以上办理的;或拒不办理;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科 | 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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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 |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 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1份的。 处罚基准:处以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2份以上5份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以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5份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执法科 | 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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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强制 |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科 | 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