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服务指南


目录


一、 单位缴存登记

二、 个人账户设立

三、 个人账户启封

四、 个人账户封存

五、 住房公积金汇缴

六、 住房公积金补缴

七、 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调整

八、 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

九、 个人账户转移

十、 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十一、 错账调整

十二、 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十三、 个人信息变更

十四、 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十五、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登记

 

一、单位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按属地化原则,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办理要件: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及单位设立文件(可承诺办理);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

3.单位缴存登记申请表一份(加盖公章)及电子版。

注:表格请在中心网站“表格下载”栏下载打印。

(二)办理流程:

1.窗口办理:单位经办人员持上述申请材料到中心市区营业大厅或各县(市)管理部办理。

2. 网厅办理,请登录www.xxzfgjj.com→网上服务大厅→单位自主开户。

 

二、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当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所增人员在本市及辖县(不含长垣市)的其他单位有封存账户的,使用内部转移手续。

(一)办理要件:

1.个人账户设立登记表一份(加盖公章)及电子版;

2.职工身份证;

3.经办人身份证。

注:表格请在中心网站“表格下载”栏缴存业务批量导入版中下载打印,内部转移手续提供内部转移申请表一份(转入单位加盖公章)及电子版和经办人身份证。

(二)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员持上述申请材料到中心市区营业大厅或各县(市)管理部办理。已开通CA网厅的,可通过中心网厅办理。

 

三、个人账户启封

单位重新录用职工,应当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启封手续。

(一)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启封申请表一份(加盖公章)及电子版;

2.经办人身份证。

注:表格请在中心网站“表格下载”栏缴存业务批量导入版中下载打印。

(二)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员持上述申请材料到中心市区营业大厅或各县(市)管理部办理。已开通CA网厅的,可通过中心网厅办理。

 

四、个人账户封存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退休等原因停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一)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封存登记表一份(加盖公章)及电子版;

2.经办人身份证;

3.职工封存依据。

注:表格请在中心网站“表格下载”栏缴存业务批量导入版中下载打印。

(二)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员持上述申请材料到中心市区营业大厅或各县(市)管理部办理。已开通CA网厅的,可通过中心网厅办理。

 

五、住房公积金汇缴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职工个人的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于每月工资发放之日起五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在汇缴时应遵守“先核定后汇缴,变更在前,汇缴在后”的原则。汇缴前,单位应为新增和调入人员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启封)手续,为调离和退休人员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并获得本次汇缴的“缴款登记号”后缴款。住房公积金要按时、逐月、足额缴存,避免影响职工使用。

(一)办理要件:

经办人身份证

(二)办理流程:

1.单位当月有新增、调入等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人员的,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启封、内转)手续;单位当月有调离、退休等需停缴住房公积金人员的,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2.单位对当月住房公积金应缴额确认无误后,获得本次汇缴的“缴款登记号”(单位经办人可通过手机登录新乡公积金网厅获取“缴款登记号”)。

3.在汇缴凭证摘要栏填入“缴款登记号”,到单位开户银行办理转账手续或网银转账。

4.中心依据“缴款登记号”自动匹配入账。

 

六、住房公积金补缴

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单位在补缴时应遵守“先审批后补缴”的原则。补缴手续审核通过后,再进行缴款。

(一)办理要件:

1、经办人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职工补缴清册一份(加盖公章)及电子版;

3、补缴依据。

注:表格请在中心网站“表格下载”栏缴存业务批量导入版中下载打印。

(二)办理流程:

1. 单位经办人员持上述申请材料到中心市区营业大厅或各县(市)管理部办理。已开通CA网厅的,可通过中心网厅办理。

2.审核通过后,按照应补缴金额,获得本次补缴的“缴款登记号”。

3.在汇缴凭证摘要栏填入“缴款登记号”,到单位开户银行办理转账手续或网银转账。

4.中心依据“缴款登记号”自动匹配入账。

 

七、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每年7月要重新进行核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6】223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7】104号)文件规定,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本市(县)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缴存比例为12%,最低缴存比例为5%。

(一)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一份(加盖公章)及电子版;

2.经办人身份证。

注:表格请在中心网站“表格下载”栏缴存业务批量导入版中下载打印。

(二)办理流程:

1. 单位经办人员持上述申请材料到中心市区营业大厅或各县(市)管理部办理。已开通CA网厅的,可通过中心网厅办理。

2.经中心审核批准后,单位可以调整缴存比例或者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八、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

同一职工在市中心和各县(市)管理部范围内不同单位之间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账户的要进行账户合并。账户合并的前提是转出单位已办理账户封存手续,转入单位已开立新账户。

(一)办理要件:

职工身份证(非本人办理需提供职工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

(二)办理流程:

1.转出单位办理职工个人账户封存手续;转入单位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启封)手续。

2.职工或经办人到中心市区营业大厅或各县(市)管理部办理个人账户合并手续。

 

九、个人账户转移

个人账户转移是指职工在转入地(市中心和各县(市)管理部范围内)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稳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半年后,可直接在转入地申请将在原工作地(非市中心和各县(市)管理部范围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转入地的手续。

(一)办理要件:

职工身份证(非本人办理需提供职工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

(二)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持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只需在转入地柜台、中心网厅、微信公众号“新乡公积金”、微信小程序“全国住房公积金”、支付宝小程序“全国住房公积金”申请办理转移手续。资金到账后,短信提醒职工入账情况。

 

十、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单位申请注销的,应同时满足单位账户下余额为零和单位账户下职工账户数量为零两个条件。

(一)办理要件:

1.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申请表一份;

2.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有关证明材料;

3.经办人身份证。

注:表格请在中心网站“表格下载”栏下载打印。

(二)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员持上述申请材料到中心市区营业大厅或各县(市)管理部办理。已开通CA网厅的,可通过中心网厅办理。

 

十一、错账调整

单位因报送信息错误,导致职工个人明细账户发生错误时办理。

(一)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单位错账调整申请表一份(加盖公章)及电子版;

2、经办人身份证。

注:表格请在中心网站“表格下载”栏下载打印。

(二)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员持上述申请材料到中心市区营业大厅或各县(市)管理部办理。

 

十二、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是指单位名称、地址、法人、经办人、缴款账户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一)办理要件:

1.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申请表一份(加盖公章)及电子版;

2.单位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

3.经办人身份证。

注:表格请在中心网站“表格下载”栏下载打印。

(二)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员持上述申请材料到中心市区营业大厅或各县(市)管理部办理。已开通CA网厅的,可通过中心网厅办理。

 

十三、个人信息变更

个人信息变更是指职工个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发生变化的,需办理变更手续。

(一)办理要件:

1、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一份(加盖公章);

2、职工身份证;

3、经办人身份证。

注:表格请在中心网站“表格下载”栏下载打印。

(二)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员持上述申请材料到中心市区营业大厅或各县(市)管理部办理。职工手机号码变更可由单位经办人通过中心网厅(包括CA或非CA)直接办理。

 

十四、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单位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一)单位申请降低比例或缓缴的条件:

1、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2、发生严重亏损;

3、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4、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申请表(加盖公章);

2、经办人身份证;

3、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4、职代会(工会)决议或决定。

注:表格请在中心网站“表格下载”栏下载打印。

(三)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员持上述申请材料到中心市区营业大厅或各县(市)管理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管委会授权中心进行审批并向管委会备案,审批后通知单位执行。

 

十五、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登记

凡已年满18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无就业单位,并按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自由职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缴存职工的各项权利。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代扣制,代扣时间为每月25日。

(一)办理要件:

1、身份证;

2、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卡)。

(二)办理流程:

个人提供要件材料及现场出示联网查询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纳证明到中心市区营业大厅或各县(市)管理部办理。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xxzfgjj.com

市本级(新乡市市民中心3楼北厅)   电话:12329

卫辉市管理部(卫辉市比干大道和太公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南)  电话:4494829

辉县市管理部(辉县清源路与文昌大道交叉口东滨河湾北门对面)  电话:6232528

新乡县管理部(市和平大道与科隆大道交叉口向北100米路东)   电话:2020875

获嘉县管理部(获嘉县新华街北段联盟新城10号楼118号)   电话:4587273

原阳县管理部(原阳县安泰街与民主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东)   电话:7283639

延津县管理部(延津县平安大道与文化街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南)   电话:7691036

封丘县管理部(封丘县文化路与世纪大道交叉口向西50米路北)  电话:8285050

平原示范区窗口(平原示范区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号2号)   电话:7553053

经开区窗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1楼22号)   电话:3675061

工商银行窗口(工商银行平原路支行6号窗口)   电话:18153097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