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公积金〔2015〕4号
各科室,县(市)管理站: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文件精神,现就新乡市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
二、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
三、以上内容由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四、以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