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2022年基数调整政策解读


为了顺利完成2022年缴存基数变更工作,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台了《关于核定2022年度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对今年的基数变更工作做出了规定。为便于政策的理解、把握和落实,现将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时间为2022年7月1日-7月31日(委托收款企业需在扣划日之前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新的缴存基数和比例从2022年7月份开始执行。单位7月已按原基数缴款的,不再办理基数调整。

政策解读:

根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为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为确保职工新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准确无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核定时间为:2022年7月1日-7月31日;办理委托收款的企业需在扣划日之前办理,扣划日之后不再办理;职工工资无变动的,可不办理调基。单位7月已按原基数缴款的,视为不再调基。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范围应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准,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合计组成。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标准计算。

政策解读:

职工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范围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准;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各级财政部门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标准计算。

三、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7】104号)文件规定:“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本市(县)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缴存比例为12%,最低缴存比例为5%。” 按市统计局公布的2021年社会平均工资标准,2022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16716元;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21〕33号文件规定,我市缴存基数最低限额为市区2000元;辉县市、新乡县1800元;卫辉市、获嘉县、原阳县、封丘县、延津县1600元。职工缴存基数低于最低限额的,本次基数调整需调至最低限额(含)以上。

政策解读:

我市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为66862元,月平均工资为5572元,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不得高于上年度月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为16716元。最低限额为市区2000元,辉县市、新乡县1800元,卫辉市、获嘉县、原阳县、封丘县、延津县1600元;职工缴存基数低于最低限额的,本次基数调整需调至最低限额(含)以上。

缴存比例的上下限标准为:单位和职工最高缴存比例为12%,最低缴存比例为5%,单位可自行确定。

四、窗口办理需提供以下材料,网厅办理不需提供材料,提交即生效。

1、缴存基数调整所需材料:

(1)《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批量导入版),报送电子文档和一份纸质文档加盖单位公章。(2)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2、缴存比例调整所需材料:

(1)《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表》(批量导入版),报送一份纸质文档加盖单位公章。(2)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注:表格可登录中心网站在“表格下载”栏下载;单位只调整缴存基数(或比例)的,只填报缴存基数(或比例)调整表;单位既调整缴存比例又调整缴存基数的,需同时填报上述两个表格,先办理调整缴存比例业务再办理调整缴存基数业务,在缴存基数调整表中应填写调整后的比例。

政策解读:

窗口办理基数、比例调整,要求单位经办人员前来办理,非单位经办人员前来办理,需提供单位委托书。

单位通过网厅办理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的,不用提供材料,提交即生效,不可更改,须谨慎操作。

五、办理方式

住房公积金缴存至2022年6月份的单位,在未缴存7月份住房公积金之前,可申请调整缴存基数和比例,办理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后再办理7月份人员增加手续。

(一)窗口办理

未开通CA版网厅的缴存单位,可在所属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办理。登录单位网厅(非CA版)在“查询打印”—“职工信息查询”中导出正常状态的职工信息,填入《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批量导入版)对应栏中,在“调整后个人缴存基数”栏中如实填写职工2022年新缴存基数,填报的《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批量导入版)中职工人数应与系统中单位正常缴存人数相符。

(二)网厅办理

已开通CA版网厅的缴存单位,可在网上申报,选择当月汇缴—当月有变化—基数调整清册—点击“导出可调基人员”后,在页面左下角出现《单位(*******)批量调基》表,下载此表录入职工新工资基数(此表中总人数、姓名和身份证号不可更改),点击“文件导入”,保存后无错误提示,点击“提交”,提交期间系统不可关闭,系统提示成功即完成基数调整业务。

政策解读:

申请调整单位需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至2022年6月份,且未缴存7月份住房公积金前申报;办理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后再办理7月份人员增加手续。

网厅办理,《单位(*******)批量调基》表中的总人数即单位职工人数,应与系统中单位正常缴存人数相符;经办人点击“文件导入”后需在弹框中输入导入条数并上传填写好的《单位(*******)批量调基》表,输入的导入条数与单位正常缴存职工人数相符。

六、有关要求

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比例每年核定一次,不能重复申报, 当年不申请调整缴存基数和比例的单位,仍按原基数和比例执行。

2、缴存基数调整前,各单位应先核对职工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并处理历史挂账。职工手机号码可通过单位网厅“信息维护”修改。

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核定工作,事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落实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应如实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申报前将拟申报的缴存基数和比例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后,方可申报。

政策解读: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比例每年核定一次,不能多次申报。

单位申报前,应核对职工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信息错误会影响单位和职工业务办理和接收短信,请单位经办人认真核对。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核定工作,事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落实和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如实申报职工工资基数,申报前将拟申报的缴存基数和比例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并保留公示资料,以便核查。对未如实申报工资基数的单位,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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