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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 日期: 2013-06-03
  • 来源: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浏览数: 16205

关于核定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和基数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新乡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豫房改【2007】1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顺利完成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核定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按照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应认真落实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有关规定。

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不能重复申报。今年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不再调整。

四、本年度新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从2013年7月1日开始执行。申报时间截止到2013年8月31日,过后不再办理。

五、需要调整缴存比例和基数的单位,可自带U盘到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拷贝本单位基础数据。报送电子文档并打印两份。(报送表格中身份证号一栏必须填报职工第二代身份证号)

六、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核定工作,事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落实和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及时填报。

地址:人民路与新二街交叉口市民中心三楼

    电话:2087600    2035516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核定  缴存比例  基数  通知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5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