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相关政策的暂行通知
- 日期: 2017-01-03
- 来源: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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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积金管〔2016〕5号 签发人:王天兴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相关政策的暂行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归集、贷款业务有关政策的通知》(新公积金管〔2016〕2号)精神,依据《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新政文〔2016〕115号)和《新乡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关于二手房过户不能正常办结的情况说明》内容,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相关政策暂作调整,现就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自2016年7月18日(含)之后缴纳契税的,申请“二手房”贷款的有效时间由原来的“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之日算起,2个月内有效。”调整为“自《不动产权证书》出具之日算起,2个月内有效。”未涉及暂作调整的内容,按原“二手房”贷款相关政策执行。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