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机构 | 各环节责任事项 | 各环节责任科室 | |
1 |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2002年3月24日通过,2002年3月24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2.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3.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4.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5.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6.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7.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8.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 |
服务电话:0373-2087600(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 监督电话:0373-2035508 | ||||||
2 | 对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4年8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信贷科、各县(市)管理站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归集科、信贷科、各县(市)管理站。 2.归集科、信贷科、各县(市)管理站。 3.归集科、信贷科、各县(市)管理站。 4.归集科、信贷科、各县(市)管理站。 5.归集科、信贷科、各县(市)管理站。 6.归集科、信贷科、各县(市)管理站。 7.归集科、信贷科、各县(市)管理站。 8.归集科、信贷科、各县(市)管理站。 | |
服务电话:0373-2087600(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0373-2087609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科) 监督电话:0373-2035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