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别:行政检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权责清单)

  • 日期: 2015-12-25
  • 来源: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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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备注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实施机构各环节责任事项各环节责任科室
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监督、检查【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2002年3月24日通过,2002年3月24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4年8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依法检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不得拒绝。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1.监督检查责任: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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