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机构 | 各环节责任事项 | 各环节责任科室 |
1 | 住房公积金设立、变更、注销受理审核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2002年3月24日通过,2002年3月24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第二款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10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即办):作出审批决定(不予审批的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将受理材料整理归档,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2.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3.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4.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5.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 |
服务电话: 0373-2087600 监督电话:0373-2035508 |
受理地点: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市民中心三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窗口、各县(市)管理站的服务窗口 |
2 | 住房公积金降缴、缓缴受理审核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2002年3月24日通过,2002年3月24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第二款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机构 | 各环节责任事项 | 各环节责任科室 | 1 | 住房公积金设立、变更、注销受理审核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2002年3月24日通过,2002年3月24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第二款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10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即办):作出审批决定(不予审批的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将受理材料整理归档,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2.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3.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4.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5.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 | 服务电话: 0373-2087600 监督电话:0373-2035508 | 受理地点: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市民中心三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窗口、各县(市)管理站的服务窗口 | 2 | 住房公积金降缴、缓缴受理审核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2002年3月24日通过,2002年3月24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第二款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机构 | 各环节责任事项 | 各环节责任科室 | 1 | 住房公积金设立、变更、注销受理审核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2002年3月24日通过,2002年3月24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第二款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10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即办):作出审批决定(不予审批的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将受理材料整理归档,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2.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3.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4.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5.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 | 服务电话: 0373-2087600 监督电话:0373-2035508 | 受理地点: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市民中心三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窗口、各县(市)管理站的服务窗口 | 2 | 住房公积金降缴、缓缴受理审核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2002年3月24日通过,2002年3月24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第二款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5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15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不予审批的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将受理材料整理归档,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2.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3.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4.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5.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 | 服务电话: 0373-2087600 监督电话:0373-2035508 | 受理地点: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市民中心三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窗口、各县(市)管理站的服务窗口 |
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5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15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不予审批的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将受理材料整理归档,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2.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3.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4.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5.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 | 服务电话: 0373-2087600 监督电话:0373-2035508 | 受理地点: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市民中心三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窗口、各县(市)管理站的服务窗口 |
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5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15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不予审批的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将受理材料整理归档,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2.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3.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4.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5.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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