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住房钱” 违规提取“零容忍”

  • 日期: 2023-11-01
  • 来源: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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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2月24日,新乡市某公司职工李某购买河南省鹤壁市一处低价二手房产,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总价为5.8万元。3月15日,李某以购买自住住房为由在中心提取公积金5.22万元。李某承诺此次购房目的为自住,不存在套取公积金的主观恶意。中心经与鹤壁市房管部门沟通,查询到李某购房提取过公积金后,2023年4月21日就将购得房产转卖,并且此套房短期内多人频繁交易买卖。中心认为李某未居住又将房屋买卖,并未实现自住住房的购买目的,可以认定李某购买该房屋的目的并非自住。李某以“真材料真交易”短期内买卖房屋的形式,达到了套取住房公积金的非法目的,此行为损害了其他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破坏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

       依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规定:“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2023年10月24日,中心追回李某全部提取金额,并将李某加入住房公积金黑名单,取消其五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

       下一步,中心将持续加大公积金监管力度,对违规使用公积金的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一经查实将严厉惩处,巩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切实维护广大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