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日期: 2024-03-18
  • 来源: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浏览数: 18902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的支持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满足新市民、青年人、多子女家庭购买自住住房和实际支付房租需要,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二、政策依据

       1.《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

       3.《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消费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23〕15号);

      三、政策原文及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放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1)修改《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放宽提取使用条件的通知》(新公积金管〔2015〕2号)第三条第四款。将 “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一次性提取上年房租费。”修改为:“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可根据实际需要,每年一次或多次申请提取上年房租费。普通租房的,已婚缴存职工家庭年提取总额不超过19200元,单身缴存职工年提取总额不超过12000元。租住公租房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2)缴存职工家庭成员名下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住房不计算为住房套数。

       政策解读:新政策与原政策对比,一是放宽了租房提取频次。原政策职工申请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年只能提取一次。新政策允许职工根据实际需要一年多次提取。二是放宽无房认定标准。缴存职工家庭成员名下只有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住房的,可以按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解决了部分在城市工作生活,有农村宅基地职工租房的需求。

       政策原文:放宽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条件。修改《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审批事项的通知》(新公积金管〔2019〕2号)第二条。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频次为首次提取以贷款发放之日起满12个月或还贷款满12期后方可提取,再次提取间隔应大于12个月(对应日),贷款结清后一年内,可最后提取一次。同一套购房贷款,夫妻双方须同时提取。”修改为“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自购房贷款发放之日起到贷款结清后一年内,缴存职工可根据实际需要,多次(不限次数)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夫妻双方可分别提取,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包含违约金、罚息和复利)。”

       政策解读:新政策与原政策对比,一是放宽了公积金偿还商贷提取频次。原政策是购房贷款还贷每满一年可提取一次,新政策不再限制提取频次,且夫妻双方可分别提取。满足了职工急需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需求,解决了职工夫妻双方不能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困难。二是放宽了公积金偿还商贷提取额度限制,由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期还款额改为提取金额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包含违约金、罚息和复利)。减轻了职工的经济负担。

       政策原文: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1)缴存公积金的多子女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在我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基础上,再提高不超过15万元的贷款额度。(2)多子女家庭是指符合国家政策生育或合法收养两个(含)以上且至少有一名未成年子女家庭。具体以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等可以证明子女关系的证明材料为准。

       政策解读:1.多子女家庭是指同一对夫妻依法已共同生育或合法收养两个(含)以上且至少有一名未成年子女。多子女家庭除业务办理所需资料外,需提供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等可以证明子女关系的证明材料,有离异婚史的,需提供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等材料以抚养权核定子女数量。2.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贷款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在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基础上,上限提高至最高不超过15万元,单方正常缴存最高可贷款额度不超过60万元,夫妻双方正常缴存最高可贷款额度不超过80万元。3.多子女家庭符合国家生育政策:是指遵守国家生育政策的二孩、三孩家庭,其中二孩家庭是指同一对夫妻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育的二孩的家庭;三孩家庭是指同一对夫妻于2021年5月31日(含)以后生育三孩的家庭。

       政策原文:优化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1)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以缴存职工家庭在购房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辖区内住房(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住房除外)认定。(2)缴存职工家庭在购房地无住房,在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首套住房。(3)缴存职工家庭在购房地已有一套住房,在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第二套住房。(4)停止向在购房地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贷款。

       政策解读:1.借款人只需要出具家庭成员在购房地辖区内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房产查询证明。新乡市辖区内(含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高新区、经开区),各县及平原示范区分别认定辖区内住房套数。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住房不再认定为家庭名下住房套数。2.借款人家庭名下在购房地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记录或首次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购房申请贷款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3.借款人家庭名下在购房地已有一套住房,在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记录或首次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再购房申请贷款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4.借款人家庭名下在购房地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2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公积金贷款。5.此项政策只限于对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优化,首先需要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政策优化与公积金贷款条件不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