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 日期: 2026-04-07
  • 来源: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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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5〕27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住房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豫建房〔2025〕18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支持住房消费、降低职工购房成本、助力群众安居,有效满足刚性及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现就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

鼓励、支持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按照“投资于人”的政策导向,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增加利息补贴。在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目前为年利率1.5%)的基础上,给予0.5%的利息补贴。每年6月30日,个人公积金账户结息日将利息补贴计入灵活就业者个人公积金账户中,补贴期限暂定为2年。

二、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适用范围

支持自住住房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提取。缴存人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自住住房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个人分摊费用,提取条件暂参照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执行。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

(一)上调最高贷款额度标准

在现行政策基础上,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上浮10%。其中,单方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提高至66万元;夫妻双方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由80万元提高至88万元。

(二)提高贷款额度核算倍数

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核算规则,将按缴存账户余额及缴存时间计算贷款额度的倍数,由现行20倍提高至25倍,其他核算条件保持不变,进一步提升缴存职工贷款额度获得感。

四、明确二手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要求

明确二手住房贷款准入年限限制,购买二手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建成年份不超过30年,且房屋建成年份与贷款年限之和不超过50年,贷款最长期限仍按30年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通知未涉及部分,仍按原规定执行。以上政策由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02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