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机构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收费情况 | 法定时限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承诺时限 | 各环节责任科室 | ||
序号 | 名称 | ||||||||||
1 | 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审批 | (1) |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2002年3月24日通过,2002年3月24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4年8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准予提取的,通知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予提取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 无 | 无 | 2个工作日 |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的材料;一次性告知提取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2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即办):作出审批决定(不予审批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即办):申请人持批准后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银行窗口打印提取凭证或委托付款凭证办理转账手续。 5.事后监管责任。对申请人的提取资料、提取凭证或委托付款凭证整理归档。 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2.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3.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4.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5.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6.归集科、各县(市)管理站。 |
1 | 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审批 | (2)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核准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2002年3月24日通过,2002年3月24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能通知申请人。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4年8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科、各县(市)管理站 | 无 | 无 | 10个工作日 |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贷款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5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3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不予审批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2个工作日):下达委托贷款通知单交受委托银行,通知申请人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放贷手续。 5.事后监管责任。对贷款资料整理归档,加强贷后管理,确保个贷资金发放安全。 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信贷科、各县(市)管理站。 2.信贷科、各县(市)管理站。 3.信贷科、各县(市)管理站。 4.信贷科、各县(市)管理站。 5.信贷科、各县(市)管理站。 6.信贷科、各县(市)管理站。 | |
服务电话:0373-2087600(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0373-2087609(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核准) 监督电话:0373-2035508 | |||||||||||
受理地点: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市民中心三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窗口、各县(市)管理站的服务窗口 |